(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婚姻法进行修时,这个条款本来是为了对于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庭成员有所照顾,但事实上却发现应用起来很少能得到实现,原因是家务补偿的前提是夫妻曾经书面约定财产实行AA制,大多数从事家务劳动的都是家庭妇女,她们文化程度不高,结婚后成为家庭主妇不再上班,确确实实为家里付出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放弃了就业、培训、发展的机会。但问题是这类家庭妇女很少会有很高的法律意识,会懂得去和丈夫签订什么夫妻财产约定,她们大多思维是比较简单的,所以这一条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少能得到应用。如果能把这条制度变更为离婚后对家务劳动的一方实行解决上的帮助或者是赡养,可能才更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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