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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有义务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考试并申请事业单位职务的,在部队服现役的经验视为基层工作经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
(二)服现役期间通常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临战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3)因战伤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的残疾;
(四)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要求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给予适当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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